的材料所知,仫佬族至晚在元代或明初已居住在罗城一带地区。明朝继承宋、元制度·在罗城、天河、宜山等仫佬族聚居区设立流官,社会基层设立里甲。同时在县官之下,增设土巡检司、镇和寨堡等机构,利用当地头人任职,把流官与土官统治结合起来。人民须向朝廷交纳夏秋两税。清代将仫佬族地区县以下划分为“里”,在“里”下设“冬”。每“冬”约十余户,有“冬头”,由大家推选,负责筹粮收款。“冬”原为缴纳粮款而划分的社会基层单位,由于仫佬族大部同姓聚族而居,因此“冬” 以下又分“房”,实际上又成了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姓、房组织。1912年后,设立团总、保董、甲长等,利用原来的“冬头”为保、甲长,统治仫佬族人民。1933年以后,随着国民党势力的深入,建立了区、乡、村的保甲制度,乡长兼任民团队长及小学校长,实行所谓“三位一体”、“五户连保”的反动统治。仫佬族中一些“乡老”、“族长”也往往上通官府,下揽族权,左右与土匪勾结,强迫群众遵守“乡约”、“族规”,竭力维护封建宗法制度。仫佬族人民和其他兄弟民族一起,曾多次掀起反封建统治的斗争。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一批先进的仫佬族青年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柳北抗日挺进队和柳北人民解放总队。罗城县的解放就得到了仫佬族人民的有力配合。
社会经济
仫佬族至汉朝开始以族为姓。仫佬族之有姓有名,是汉族文化影响的结果。近代仫佬族中有罗、银、吴、谢、潘、梁、周、韦、张、黄、吕、包、覃、卢等姓,其中以罗、银、吴、谢为大姓、人口最多。仫佬族多是同姓聚族而居,自成村落。有的族内设有族长,通过推举产生,有的没有。但都有“冬”的组织,设“冬头”,冬下设“房”,这是血缘聚居的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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